实践中很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是围绕共有部分产生的,《物权法》第六章对共有部分采取了较为分散的列举式方式进行规定。我国司法解释采用列举、排除加兜底的方法,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含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以及明示属于个人绿地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上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了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是为了便于解决实际中的纠纷。因为列举很难穷尽,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共有的思路,司法解释还专门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也即采取了排除法的规定。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是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2是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
匿名回答于2023-10-22 05:31:33
除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其他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所有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都是共有部分。法定共有的有比如物业管理用房、道路绿地、规划外车位、建地使用权,房屋的结构部分等。
匿名回答于2023-10-11 02: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