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犹太人遵依摩西的教训,恶人若被审判官判处「责打」,只能打四十下,若超过此数,便是蔑视人权了(申二五1-3)。因此犹太人责打奴仆或犯法之人,只打四十下。
到了罗马统治犹太省的时代,罗马人另定条例,凡受责打者如果是犹太人,则照旧打四十下;如果该人是罗马公民,则须减去一下,即「四十减一」,而打三十九下。
一个罗马公民受责打时,旁边有人同时「唱数」,打一下则高唱「一」,打到三十九下,该人用较高的声音唱出「三十九下」!于是责打停止,表示受责打的人有罗马公民权。
保罗是有罗马国籍的(徒二二27-29),所以每次为主的名被打时,人们先问他是否罗马公民;既知他是罗马公民,所以只打他三十九下。使徒行传只记过一次他被棍打(徒一六22-23),那是在腓立比所遭的苦难。至于何时在何地受「四十减一」的鞭打,路加则未曾记录。
匿名回答于2023-10-22 23:5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