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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德国是什么制度?

1923年,德国正式公布了少年刑法,规定了如下主要内容名词解释:①少年法院管辖对象为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少年案件;②对少年犯罪,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实施教育性措施;③以少年身心发育及成熟程度为处罚的前提;④扩大适用缓刑;⑤审判不公开。这构成了德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后又多次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同时还相继颁布了《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禁止传播危害青少年作品法》以及《青少年教养法》等,并建立了各种相应的社会保护机构,诸如青少年福利局、青少年福利委员会、青少年教养机关等等,德国少年司法制度日臻完善。

少年法庭德国的少年法庭有三种名词解释:一是独任的少年刑事法官,由区法院的刑事法官担任,仅处理轻微的少年犯罪案件,仅能对犯罪少年进行教育处分、惩戒处分及剥夺驾驶许可权等处罚;二是少年刑事合议庭,设在地方法院内,由少年刑事法官和少年刑事陪审官二人组成,少年刑事法官任审判长,且要求2名陪审官中有1人为女性。少年刑事合议庭主要管辖宣判管教处分、惩戒处分、少年刑事处分以及由少年刑事法庭移送的案件;三是少年刑事法庭,设在地方法院内,由3名少年法官和2名少年刑事陪审员组成,由其中1名资深的法官任审判长,主要管辖重大的少年犯罪案件和独任的少年刑事法官、少年刑事合议庭上诉的案件。

匿名回答于2023-10-28 20: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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