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
匿名回答于2020-10-26 23: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