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作为名词使用。
示例:
1、《新五代史·司天考一》:“夫立天之道,曰阴与阳。阴阳各有数,合则化成矣。阳之策三十六,阴之策二十四。奇偶相命,两阳三阴,同得七十二。同则阴阳之数合。七十二者,化成之数也。化成则谓之五行之数。五之,得朞数。”
2、《续资治通鉴·宋哲宗绍圣二年》:“甲申,诏:‘吕大防等永不得引用期数及赦恩叙复。’”
匿名回答于2024-05-15 21: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