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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6)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 下列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必须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建设项目用地;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制发展的建设项目用地;

  (四)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用地。

除前款规定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 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六条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七条 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匿名回答于2024-05-09 1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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