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寄递物流安全,是指寄递物流经营者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物品等环节履行公共安全的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寄递物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寄递物流行业规范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匿名回答于2024-05-20 14: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