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5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匿名回答于2024-05-10 02:02:38
根据物权法第27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质押人协助出卖质押物,出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债权。如协助出卖不足以清偿债权,则债权人有权请求适用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同时,质押人有权请求采取合理措施,以便营销质押物并获得最大利润,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质押物已经出卖,质押人可以请求分配质押物价款,但需先清偿债权。
匿名回答于2024-05-08 17: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