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且注意这里的律师事务所还要做广义的理解,即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又在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同样禁止。这个原则与律师不能为双方代理一起构成两大禁止。
匿名回答于2024-05-28 10: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