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筹建资金和地方政府项目配套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上级补助收入)
2、购买办公用品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3、招待费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招待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4、伙食费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5、工人工资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
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6、购买空调、家具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同‘时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固定资产-家具
贷:固定基金(新制度下为非流动资产基金)
7、购买支票工本费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8、收到银行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9、装修费用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维修费
贷:银行存款
10、安装宽带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邮电费或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
11、杂物等费用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匿名回答于2019-09-16 10:31:49
关于事业单位及民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开办资金问题,相应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制度均未对该基础性的事项作出规定,是相应制度的制订者疏忽或是该开办资金按照以前惯例仅为过渡,我们不得而知。
结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及个人理解,上述单位的开办资金应等同于企业的“实收资本“核算,事业单位:应在事业基金下设”开办资金“子目进行核算,收到开办资金时作: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基金-开办资金;民非单位或社会团体:在非受限净资产下的”业务发展基金“下设置”开办资金“进行核算,分录同上。在单位存续期间该开办资金子目下的金额不变动,除非有增资或减资情况发生。匿名回答于2019-12-31 22: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