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合同条款都是这样的。原因如下: 以北京市为例,在北京市有这样的规定,如果高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时,相应的费用要体现在合同总价内,也就是说如果提高相应的验收标准,那就一定要另外付钱给施工单位,比如发包方要求达到“结构长城杯”或“鲁班奖”时,相应的报价一定要列明为了达到这个验收标准需要额外增加的费用,否则相关的工程合同在标办备案时不能通过。
由于发包方不想额外增加成本,所以绝大多数的合同都只是列明达到国家或地方验收标准,也就是工程质量“合格”。
匿名回答于2019-08-21 05: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