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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追溯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你说的这个不是诉讼时效,准确的说应该是追诉时效。诉讼时效是民法概念,追诉时效是刑罚概念。《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说到追诉时效的意义,就不得不谈到刑罚的意义。刑罚有报应刑和保安刑,前者给犯罪者以教训,同时警示后来人并维护社会正义,后者是为了让犯罪者不会再犯保护社会安宁。在犯罪发生一定时间内,犯罪者都没有再犯,显然已经起到了保安刑的作用。而通常,事情过去太久,报应刑对于其他人的警示、教育,维护社会正义作用也会下降。从追责的社会成本角度来说,过于久远的案件,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审判都会面临着诸多难题。比方让现在的警察去调查改革开放之初的案子,可能很多事物、规则和常识都搞不清楚,会比调查当下的案件困难很多。如此也更容易出现审判失当、冤假错案的情况。但是追溯时效有例外: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如果当时丢失孩子的母亲有报案,公安机关有立案侦查,或者母亲持续报案都可以使该案件不适用追诉时效。因为这个案子还有人记得,还有社会的道义需要伸张,还有冤情需要平复。

匿名回答于2019-11-21 2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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