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公海是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谁都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也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公海的面积已经比过去缩小了很多。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其上覆水域是公海,其上空是公空。
这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新概念。
过去人类对公海海底没有开发能力,因此尚未涉及其法律地位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公海海底发现了大量矿藏,特别是锰矿球,如果不对其开采进行规范,将极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内陆国家。
早在1967年8月,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阿维德·帕尔多就提出,国际海底应被看作人类共同的财产,为全人类的福利服务,但遭到西方国家的反对。
根据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的原则宣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可概述如下:
(一)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二)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三)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占为己有。
对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
(四)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
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
匿名回答于2019-08-13 12:04:46
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 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规定: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3)对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 。
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 ,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
(4)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匿名回答于2020-03-06 18: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