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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十条?

保密守则十条具体内容:不说不该说的秘密;不问不该问的秘密;不看不该看的秘密;不记录不该记录的秘密;不在非保密文件上记录任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以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任何国家秘密;不在没有保密性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未加密的电话、电报、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任何的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匿名回答于2021-11-08 07:36:30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6.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7.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8.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9.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10.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匿名回答于2020-09-28 00:58:33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匿名回答于2021-04-23 08: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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