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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四条规定?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四条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匿名回答于2021-04-11 11: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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