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伸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有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匿名回答于2021-09-12 17: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