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心思齐网

明清与英国济贫制度的差异?

明初设养济院收孤苦无靠者,按月发口粮。明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这是正律中首次纳入社会救济保障条款。清代的法律也有关于社会救济的规定,主要有灾荒救济,高龄老人赡养,设栖流所以收养流浪贫民,孝子节妇贫苦者救济,贫苦读书人救济等。 ——摘编自邓云特《中国救荒史》等 材料二 英国圈地运动开始后,偷盗者、乞讨者等日益增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急剧增加。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救济办法因类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者,在家接受济贫;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做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1834年,新济贫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必须进“贫民习艺所”,才能得到救济,

匿名回答于2020-12-30 04:29:53


相关知识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