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且必须齐全收到所有联次;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进行作废处理。
因此,该企业应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将发票作废
匿名回答于2019-07-17 00: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