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匿名回答于2021-08-16 21:12:48
(1)高等院校毕业或者具有同等水平,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
(2)中等法律、经济管理专业学校毕或者具有同等水平,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
(3)相当高中文化水平。凡具有以上条件之一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为专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兼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匿名回答于2021-08-23 04: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