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各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全省平均水平大部分高于国家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按照设区市参照基数的45%、40%、35%计发,全省平均水平高于国标36%以上,平均每人每年为47715元、42414元、37112元。
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一九五四年年底期间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按照设区市参照基数的36%、33%、30%计发,平均每人每年为38172元、34991元、31810元;“两参”退役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按照设区市参照基数的14%、13%计发,平均每人每年分别14845元、13784元。
匿名回答于2022-09-21 06: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