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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服务十五条红线内容?

  第一条 严禁供电企业在客户业扩工程中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否则,直接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至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直接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相关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二条 严禁供电企业在客户业扩工程中收取任何业务费用。否则,直接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至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直接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相关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三条 严禁在客户办理接网过程中收取或变相收取电网变电站侧间隔占用费。否则,直接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条 严禁公司设计、施工类企业以虚增工程规模等方式提高客户业扩工程成本;严禁对承揽的客户业扩工程进行转包或变相转包;严禁指定或暗箱操作确定分包商。否则,直接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至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直接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相关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五条 严禁私自承揽客户业扩工程,或参与客户业扩工程谋取私利。否则,直接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至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直接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相关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条 严禁在供电方案编制环节人为提高标准、在接火、送电环节以收取“搭火费”“配合费”“带电作业费”等方式对客户“吃拿卡要”。否则,直接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至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直接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相关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

  第七条 严禁内外勾结窃电、私自处理窃电与违约用电行为;严禁以执行电价不到位、人为不录入系统或不归档导致出现“黑户”“黑台区”“黑线路”等方式谋取私利。否则,直接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至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直接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相关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情节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严禁在电费收取过程中截留私存电费、挪用电费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否则,直接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至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直接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相关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至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非中共党员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情节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其他供电服务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司社会形象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

匿名回答于2020-12-27 01: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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