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 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是指每年农历秋8月中 下旬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进行的、由军机大臣、 内阁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等中央各部院 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侯案件的审判 制度。审理结果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由 皇帝作出最后裁决。)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乾隆年间编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 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 内容,表明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备化。
二、会审制度:
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议,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并于1868年订立《上海洋径浜设馆会审章程》。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得参与会审。会审公廨的建立是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匿名回答于2020-02-29 00: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