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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46条原文?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是:


(1)构成刑法上的重婚行为的;


(2)有配偶而与其他异姓同居但尚未构成重婚行为的;


(3)实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的;


(4)采取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遗弃一方的。有以上四种法定过错情形之一,经无过错一方请求,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匿名回答于2021-09-23 23:43:54


答: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新婚姻法46条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新婚姻法46条的解读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匿名回答于2021-09-23 23: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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