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衡学说,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尚未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同封建主分享统治权并反对封建主的专横,便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
刑事诉讼分权制衡机制下的司法职权重构。
司法职权,即我们常说的司法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的一种国家权力,是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专属权力,具有裁判、执行、救济的特性。司法权将司法职权界定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力,并将这些司法权力概括为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和人是两个核心主体,双方由于刑事追诉的特殊性而处于原始的不平等地位。司法机关对人权利侵犯的危险来源于刑事追诉本身的复杂。一方面,诉讼证明的复杂性要求控诉方具有强大的力量;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避性、报复性直接产生了在判决生效前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必要。受追诉的个人是无法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国家机构相对抗的。为了平衡这种不对等性,我们必须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制约权力。
检察权的出现就是分权制衡论的具体体现。
从中国检察权的职能看,法律监督权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是检察权的基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侦查、公诉犯罪和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职能,是遵循分权制衡理论专门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
匿名回答于2021-07-12 20: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