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当然是可以!
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发行产品类型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二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包含创业投资),三是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四是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8月30日刚出登记指引细则,后期可能会和第三种合并)。所谓的发行人我理解的是产品的发起和设立,依私募基金产品类型来分,主要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从信托产品延伸过来,以前叫阳光私募产品,就是没有“正名”之前借信托通道发行产品)。国内发行最多的是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目前协会鼓励支持产品发行、备案、管理由持牌机构来完成,也就是管理人与发行人为同一人。
管理人与发行人不一致通常是一些“通道类产品”,由非持牌机构管理,但产品备案在持牌机构名(发起人)下,现在已经被限制了。
就这些。
匿名回答于2023-09-23 06:28:05
基金发行人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同一个人,这种情况下,该人既担任基金发行人,又担任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基金管理职责,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而基金发行人则是负责基金募集、发售和宣传等工作的机构。
在实践中,一些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也是基金发行人。例如,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可能会发行自己管理的基金,这样可以更好地控制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发行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关系,例如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从基金发行中获得更多的收入或奖励,因此也可能更愿意担任基金发行人和管理人两个角色。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基金发行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否为同一人,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匿名回答于2023-09-22 19: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