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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匿名回答于2023-10-07 06:56:57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匿名回答于2023-10-01 04:36:08



义务教育法新增加了以下内容:


1、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违法。


2、不得划分重点班、重点校。


3、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4、不能向学生推销商品。


5、妨碍义务教育领导引咎辞职等

匿名回答于2023-10-01 04: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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