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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论问题?

法律的本体论问题一般指“法律是什么”,或者由此延伸出的“法律的客观性/权威性/规范性来自于哪”的问题。一方面,在传统学术体系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几乎由法哲学所垄断。思想史上的各种法哲学流派,也主要以对法律本体论问题提出原创性的回答而区别于他者。另一方面,法律人类学尤其是英美传统下的法律人类学,似乎一直对法律本体论问题较少正面讨论。至少在表现形式上,它们的侧重点在于通过经验田野,对不同文化传统下的法律特殊性做出描述。尽管这种描述往往也会触及“法之何为”的问题,但是总体而言,法律人类学给人的感觉仍然是一个经验属性大于哲学思辨的学科。

这一学科特征在以法国的法人类学学者布鲁诺·拉图尔(Bruno Latour)为代表的研究中得到了一定程度逆转。如果说英美主流的法律人类学植根于一种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一般是先有田野,再归纳理论;但是以拉图尔为代表的法国法人类学则带有明显的大陆理性哲学色彩,通常是先有理论问题意识,再去进入田野。作为法国当代最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师级学者,拉图尔也继承了列维-施特劳斯等前辈的“光荣传统”,他们都认为人类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是回答哲学根本问题。他甚至直接称自己的研究为“法国式的哲学—人类学研究”。这一特征也体现在他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上——他以人类学的路径,对“法律的客观性来自于哪”这一本体论问题给出了回答。

匿名回答于2023-10-25 22: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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