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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规定哪些事项?

《立法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匿名回答于2020-02-20 02: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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