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某些案件与特定部门的专门业务有关,或者某些刑事案件犯罪的人是特定部门的专职人员,由一般法院审理不方便或有困难,国家设立了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该部门专职人员犯罪或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犯罪案件。英国、美国、苏联等国都设有军事法院或军事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和其它专门人民法院。根据实践需要,现已设立了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专门人民法院按照本系统管理结构设立和划分管辖范围。不服下级专门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依专门人民法院的系统上诉。海事法院行使相等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不服海事法院一审裁判的当事人直接上诉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终审。铁路运输法院只有基层和中级法院二级,不服中级法院一审裁判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可直接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匿名回答于2021-11-20 09:20:34
从法的渊源来看,“专门人民法院”一词较早见诸于1954年《宪法》,后来的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有此术语。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多个条文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1986年修订、2006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有相关规定。
其中,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还明确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的具体类型,前者采取明确列举的方式,即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三种,后者采取明确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即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
匿名回答于2021-11-20 09: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