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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27条?

《立法法》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匿名回答于2021-05-12 1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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