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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关于劳务用工,规定在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匿名回答于2021-09-13 05:54:46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 、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 、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 、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厂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 、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3 、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匿名回答于2021-09-15 19: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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