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心思齐网

破产法的立法精神?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法律划分方法,一般认为,民商事实体规范属于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公法。

破产法既包括实体规范,又包括程序规范,所以鲜有学者对破产法的公私法性质进行论述。

其实,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两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现代社会,很多法律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体现了当事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角逐,破产法即是如此。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集合体,包括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性质。

我们认为,破产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的,其性质是私法。

首先,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从保护利益的性质角度讲,破产法是私法。

其次,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是减少国家权力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庭内通过协商达成有关和解或重整计划的协议,也允许在法庭外通过协商自行作出适当的债务安排。

从其体现的当事人自治的精神看,破产法明显属于私法。

破产法的私法性质要求为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留下必要的空间,减少代表的国家公权力对破产程序的干预,将其活动范围局限于程序决定问题,而实体问题由当事人自己解决。

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保持中立地位,在产生方式、报酬取得等方面摆脱对的依赖,否则,将成为的代言人,成为国家干预破产程序的工具。

如果这样,破产法的私法性质将难以保障。

匿名回答于2021-01-19 20:41:26


相关知识问答